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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这样按格式进行废标是否合理
作者:我是招标师
题目:这样按格式进行废标是否合理
MAIL:568792916@qq.com
IP地址:1.193.122.*


尊敬的专家老师,某市一个公开招标项目,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发现商务标第一名的标书“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中,“造价员”与“造价员姓名”位置颠倒了,(也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其没有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最后认定其废标(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废标处理)。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属于细微偏差,因为其在实质上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真诚的向专家请教,请专家老师解答!

  发贴时间2015-08-16 22:03:3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既然你是招标师,这个问题你应该有你的解释。
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25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26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个人认为,提问者提供的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和微细偏差的说明不足,该情形可左可右,应该在初步评审阶段认定为形式评审不合格;然进入详细评审,则该确定为微细偏差,应通过澄清程序处理。






  发贴时间2015-08-16 22:50:5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填表填错位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7.*




  请不要犹豫!填表填错位置不是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能明显看出“造价员”与“造价员姓名”位置颠倒了,连澄清都无需要,更不能否定其投标!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投标文件编制一般比较仓促,十全十美就更困难了!也因此法律和法规才有澄清和说明程序,只要这种澄清和说明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要动不动就否定其投标,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招标人来说增加一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对自己是有利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17.






  发贴时间2015-08-17 09:24:00 
 ** 贴子回复

作者:飞过大海浩浩
题目:,,,,
MAIL:546052692@qq.com
IP地址:123.6.34.*




同意唐广庆专家的正解,投标文件多少都会有瑕疵,如果发现一个小毛病不分青红皂白就给予废标处理,第一体现了评标专家不熟悉业务知识,滥用废标权利,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一种现像;第二体现了评标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不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评审。像这种因为位置颠倒就给予废标的,本身就是错误理解文件,对招投标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否定,责任部门应该提出警告并采取措施






  发贴时间2015-08-17 21:08:23 
 ** 贴子回复

作者:nandewoyc
题目:1
MAIL:303920534@qq.com
IP地址:111.206.198.*




冒昧的说一句,现在不是把对于某个投标人的废标改为无效投标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了吗?





  发贴时间2015-08-28 16: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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