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
|
若为国内货物招标项目,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提醒一下:在“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出台前,此句描述后面有一句“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的描述,但现已被“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删除了这段描述。
所以,如果是国内设备招标,需要看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出规定的话,个人认为: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向该两家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澄清,并要求该设备的制造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确定其中一家投标人为其合法的代理商。
若为国际机电产品招标,则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46条的规定: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如果网友提及的这个投标设备符合此条规定的话,在两个投标人之间如何确定一家是合法的投标人呢?建议参照上一段有关国内设备招标建议的办法处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8.14
2015-08-14 18:3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