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对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修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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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原规定是不准确的,特别是“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不好准确界定。如果属于非实质性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是不能否定其投标的。如果属于实质性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问题,包含在修改后本款(六)条中,因此原条款被取消。分析原条款具体指向是: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是指招标文件中主要表格(大部分均是主要表格)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函及附录、授权书、履约担保、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人管理机构组成、简历和编制格式等。这些主要格式必须遵守,否则容易引起争议。但是如本栏目1111条所指管理机构组成、简历和编制格式未变,只是把“造价员”与“造价员姓名”” 位置颠倒了,这应不是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如果格式改变了,又不能真实表示原格式规定的内容,就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2.“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否定其投标界定原则就是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比如投标价格、工期响应、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等,是不能内容不全和字迹模糊的,这对以后执行合同造成困难!相反不会造成上述问题,通过澄清,由投标人明确后修正就是了,只要这种修正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千万不要轻易否定其投标,如果不属于实质性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而否定其投标,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会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是不利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19.
2015-08-19 1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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