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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问题
作者:wondos33
题目:关于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问题
MAIL:wondos33@126.com
IP地址:111.47.10.*
背景:
国企承担私营业主EPC总包项目,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私营业主已将货款30%支付给国企,且将会按进度支付,不需要国企垫资。 该总包项目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那么请问:
国企在执行该EPC总包项目时的设计、设备及施工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其实我想问,国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谢谢!
2015-08-21 13:35:15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如果网友提供的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定位准确的话,国有企业承担私营业主的EPC工程,则该国有企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8.21
2015-08-21 14: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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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wondos33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wondos33@126.com
IP地址:111.47.10.*
谢谢,我也是这么理解的。
那么再纠结一下,如果需要国营单位垫资一部分,是否就属于“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从而采取公开招标?
比如国企在启动该项目后,通过调研,发现需要专业分包出去的设计、勘察、造价、施工及设备采购等预付款金额超过该总包合同私营业主支付的30%比例,意味着私营业主给的30%预付款还不够项目启动,需要国营单位自己垫资一部分开展此项目,这个时候是不是就属于“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这样说来,是否公开招标还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跟炒股一样,要时刻关注着项目进度来判断。
2015-08-21 14: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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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virid
题目:
..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11.96.170.*
首先,通过该网能够遇到自身难以遇到的情形,对自身业务水平提高有利。
个人理解:提问者仅看到所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必须招标事宜,而没有看到该法律条款后面的话“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你看看你所述的情形与该规则相符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才有约束力,一般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都是让总包提高几个点而承担的责任,竣工验收后才会被发现,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居于形式而不了了之。再说,超出的范围,你公司可以通过借款给私营企业的方式予以规避。最终买单的不是国企而是私企。
2015-08-21 18:33:04
**
贴子回复
:
作者:
wondos33
题目:
..
MAIL:wondos33@126.com
IP地址:111.47.10.*
谢谢回我帖子的两位热心专家!作为经办人,针对每个项目都要找到相关法律法规,然后去说服各级领导实施公开招标,作为我个人,当然希望能公开的都公开,毕竟每年都要迎接几次各种审计,也是为公司规避各类风险。可是也有阻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这个我一直理解不了,这里讲的应该是企业自行投资项目,也就类似于固定资产或企业自身的基础建设项目。而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都是从销售合同中获取,怎么都不能算作自有资金吧,所以我认为即是是国企,只要EPC项目不在“规模和范围”中,都可以不用招标,企业自行处理。这也是我们很多领导希望我对他们说的。
2015-08-24 08: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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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virid
题目:
...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个人理解:《规模标准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针对招标人而言,你公司虽是国企,但是你公司是承包私营企业的项目,项目的招标人即项目法人是非公有制企业,因此不用招标。针对增加部分,分两种情况对待,一种是原合同中已明确的工程,增加投资依然不用招标,因为项目法人是私营投资,出钱的人始终不是你国企,但是为规避私营投资资金而导致的问题,建议采取向你司借款的方式先予以推进项目进展,至于如何还款,你们自己把控;一种是原合同中不明确,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由你司确认的项目,可以理解为暂估价的工程,因为此时是你们国企作为招标人,在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内必须招标,以确定合法的承包商。
2015-08-24 1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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