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总承包项目中分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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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总承包商通过投标获得总包项目(EPC),是因为总承包商具备总承包资格和承担建设任务,否则就不会成为中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获得的承包项目关键性工作和主体项目 必须独立完成,是不能分包的。而非关键性工作和非主体项目如果分包,也应在承包项目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执行期非关键性工作和非主体项目如果分包也应由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其是否招标也应依据这些分包项目的规模来确定。而列入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和专业性工程,因在招标时设计深度不够无法确定数量和质量。因此在合同执行期,设计完成后确定了各项指标,具备招标条件,因此依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管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
结论:“总包方通过投标,中标获得该项目,那么总包方在分包时可以直接发包,不用再次招标\竟谈”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22.
2015-08-22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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