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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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1、就目前国家法律而定,只有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的“(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有此项规定,其它暂时没有如此规定,按照法无禁皆可行的原则,在招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的规定外,一般不必如此瞎折腾,也没有必要去折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诚信,是建立在诚信上的为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一种民事活动,违背诚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该情况可能存在,但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文件前,必须分析失败的原因,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招标文件肯定要修改后才能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届时的招标文件都有变化,投标文件自然会有所变化,甚至和第一次完全不同,不存在泄露的情况;最多可能存在与第一次相似,但决定与第一次相似的在于投标人自身,招标人在开标前无从知晓,因此个人偏向于不存在泄露之说。至于归还一说,结合当前的情况,投标后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除(设计类的成果资料)外,皆是没有价值的资料,招标人一般也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料,故那些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会被招标代理当废纸回收,投标人可向招标代理机构索要。
2015-09-03 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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