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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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位招标投标活动十万个为什么哈!
提问者所给出的条件,不满足违反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针对提问者想清楚所涉及的违规情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串通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另一种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比如《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所述的投标人,即为招标活动前期提供服务的企业不能投标。又比如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
就提问者目前的讲述,招标投标活动尚未开始,计划也能变化,招标单位还没有进行招标,拟投标的单位只是了解招标单位的招标计划,并没有投标,没有为其服务或有其它违法串通行为,故暂时无法认定违规。
2015-09-03 18: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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