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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一个关于入围的问题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请教一个关于入围的问题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124.67.20.*


某单位公开招标造价咨询企业入围,入围数量是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投标人,评标结束后只有5家单位入围,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请教各位老师,这种情况下一步该怎么办,能不能再发布公告进行补录。

  发贴时间2015-09-10 20:57:0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没明白提问者所述的招标范围是什么,怎么还有选定入围的招标。是我理解上有误还是你表达上有误。你是不是要表达你所述的服务项目,采取了有限合格制的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评审后,其有效投标人只有5人,没有达到预先规定的合格制人数是吧。
如果是我上述的情形,只要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超过3家,后续工作就只能在这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单位中选取。也就是你们现在得向这5家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他们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还得在他们收到你们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反馈是否参与投标,不能再发布公告进行补录的。
如果不是我所述的情形,那你得先表述这个入围是什么意思!






  发贴时间2015-09-10 22:11:01 
 ** 贴子回复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回复楼上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110.19.109.*




入围的意思是中标人不只是一家,而是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投标人。





  发贴时间2015-09-11 09:03:0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问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7.*




  中标人怎么可能是多家?只能是一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应称为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能称为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1.






  发贴时间2015-09-11 09:19:15 
 ** 贴子回复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继续请教唐老师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110.19.109.*




那么请问老师像我们这种做法行得通吗?就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年度定点造价服务的单位,以后凡是有需要造价服务的单位找这些定点单位直接办理就可以了。然后第一次入围的家数太少了,再补充招标一次,这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发贴时间2015-09-11 09:54:1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7.*




  Virid老师与我都是按照服务项目招标考虑了你的问题,从你现在提供的情况看这不属于招标的范围。而是选择多家具有能力进行造价服务咨询的单位,作为以后定点,直接提供给需要咨询的单位。所以才出现“入围”和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中标人”,使人难以理解的说法。
  请你进一步说明你选择多家“造价服务咨询单位”的目的是什么?你是属于何种性质的单位?是建委?计委?招标投标办公室?是交易中心?请多说一些情况以便给你提出参考建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1.






  发贴时间2015-09-11 10:30:30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本案所谓的入围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从提问者的描述来看,他的意思就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服务商“短名单”。在现实工作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比如在苏州工业园区,园区国资委就会每年设定一批造价咨询的单位,作为其下属企业选择造价咨询的范围。下属企业必须在这个短名单范围中通过招标、抽签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服务提供商。





  发贴时间2015-09-11 10:58:31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入围单位”数量不足的处理建议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关于“失意内蒙古”的这个问题,我建议的处理方式是,贵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造价咨询短名单,其中标单位已经确定。除非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入围单位“不足5家时招标无效,招标单位可以重新招标。否则,就应当向这5家“入围单位”(或者说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于,“入围单位”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可以采用采用“第二批”招标的方式,增加“入围单位”数量。我想,像你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将招标范围、具体项目名称、具体项目金额等等规定的很明确,只是概括性招标,中标单位的缔约可能性并不是确定的。因此,我想,进行第二批招标引起的异议会少一点。





  发贴时间2015-09-11 11:17:1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提问者,你所述的情形,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了,目前只有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约束,自行处理。打反腐的插边球,请记住踩线都不准。我同意专家的意见,请进一步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才能告知相关工作。
说点题外话,看来招标投标活动的确应该整顿规范,招标师不承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更会花样百出。






  发贴时间2015-09-11 13:18:03 
 ** 贴子回复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回复相关问题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124.67.20.*




我单位为交易中心,招标人为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一批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定点造价咨询公司,为全市各区县审计局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各审计局如需造价咨询服务只需在各定点企业任选一家即可。现在第一次招标共通过了5家造价咨询公司也就是我说的入围,但是数量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现招标人要求补充招标,请教唐老师能否进行补充招标,有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楼上各位老师的回复看来这种招入围本身就不伦不类,没有依据是吗?





  发贴时间2015-09-11 23:00:5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个人认为,提问者所述情况,的确不伦不类,既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情况,也不是政府采购法所指的情形,我就请问你一点,审计局选定的这些造价咨询单位,到其需要服务期间,其企业状况发生变化,那审计局是不是依然决定使用这些单位?还有,就算一切正常,请问届时由谁来为其服务?任选一家?任选一家经过招采活动了没有?依据是什么,对其它未被选中的单位公平否?
你所述的情形,完全违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宗旨,审计局的这一作为,完全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招采活动还未实施,就以招采活动确定中标人(供应商),而且还是一堆而不是唯一。只要是依法成立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且具备造价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造价咨询单位,均为有效的造价咨询单位,无须通过审计局所谓的招采选定。






  发贴时间2015-09-11 23: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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