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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疑问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疑问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8.*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现实中,各种行业潜规则导致将一个项目划分成多个合同,接口多,管理困难,当然,也有许多特定的关系划分多个标段,这个化整为零如何理解,到底应该怎么样划分标段,对行业前规则又如何应对。
   最明显而且常见的有:
   1.消防工程及检测:多和消防审查单位有瓜葛;
   2.弱电工程:以特殊为借口,其实弱电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更差。
   3.装修工程:均以一般建筑安装单位五资质为借口。
   4.幕墙工程
   5.门窗工程
   等等


  发贴时间2015-09-21 09: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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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60.212.0.*




第四条的要点在“规避招标”。
如果化分过细但还是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话,我觉得不违反第四条。






  发贴时间2015-09-21 14:54:46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11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8.*




friendlyball,同意你的答复,但是,往往划分没有标准,导致部分工作就不招标或由公开变成邀请、议标,往往腐败就从这里开始,而且,这种本应由一个总承包实施的项目,划分多个合同包,不仅费用上升,而且增加了现场管理、协调的难度,接口太多,签证增加。





  发贴时间2015-09-21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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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这个问题,的确存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因为现在的企业已经把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一个合同予以发包,还有的所谓的老江湖,称施工队为劳务队那种,更是把工程分得够离谱,都可以到每一个工序甚至每一个工种阶段了。规避招标实际都是“关系”二字长期造成的。
个人认为,由于每个行业的建设标准不同,不能具体界定,只能统一界定一个原则,分包最起码是单位工程,也就是说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那么招标就应该到单位工程,像提问者所提这些单位工程,在房建项目中,是质监站必查的招采内容,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都是自己选定企业后交给总包,而且这些工作在单项工程招标时,是以暂估价的方式予以确认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就是在规避招标。所以单位工程是个界定标准。






  发贴时间2015-09-22 0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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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qnpctianyq
题目:11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72.*




我认为凡是一个承包商可以完成的工程就不应该拆分合同包,对于那些行业潜规则应该清理,例如消防工程,往往由消防大队验收,他们经常对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刁难,不予验收,推三阻四,这样一来,一般建设单位都不敢整体发包,将消防工程单独发包,在消费工程发包时,要“认真听取”消防大队的“建议”,还有燃气工程,也一样。





  发贴时间2015-09-22 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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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你所述的情况,是垄断行业,在没有打破垄断实行市场前,这些是没有办法做到的。你也说了,一个承包商可以完成的工程就不应拆分合同包,这实际是招采的基本理念,这实际和资质规定挂钩的。你所谓的拆分是单位工程上的拆分,这是分包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可以做但是不一定要做,之所以不做,那就是因为垄断造成的市场,要是总包都做了,分包就没有市场供给生存,就会形成大包小的结合体,而不是联合体,而且总包都做了,没有满足预估的利润,是谁都会违约,这是建设单位最担心的事,而且也担心一家单位垫资过大,会直接造成项目瘫痪,搞工程都是先垫,众多一起投资去完成项目,除非建设单位一开始资金到位100%且押在第三方,不过这样的事肯定不存在,造成资金浪费,是对资金价值的严重浪费。





  发贴时间2015-09-23 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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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理解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2.*




  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应与第三条一起阅读。也就是说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用第三条规定标准(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通过标段的划分成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项目,以规避招标。用实施项目专业划分标段(如勘测设计、设备和电器采购及安装、土木建筑施工等划分)、土木建筑施工划分标段专业划分(如建筑物和装修施工、钢结构制造和安装等)不属于规避招标。但是通过划分整体建筑物、拆分单项工程建筑物以及按工序(如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划分等)划分标段,把属于达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后成为不达标的项目,属于典型规避招标方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24.






  发贴时间2015-09-24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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