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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联合体投标资质问题
作者:ybcust
题目:联合体投标资质问题
MAIL:yb@catr.cn
IP地址:110.83.51.*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甲负责公路,乙负责桥梁,甲资质(公路一级,桥梁二级);乙资质(公路二级,桥梁一级),那在认定联合体资质时,是公路一级,桥梁一级,还是公路二级桥梁二级,求解,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22 17:40:0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36.248.9.*




这个问题,得根据甲乙两家企业所在联合协议中确认的投标工作而定,根据你所述情形,认定该资质是以公路一级和桥梁一级认定。
另外,你这样的组合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为:
甲乙均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
甲乙均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
甲参加公路和桥梁,乙只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公路,按甲二级认定桥梁;
甲参加公路和桥梁,乙只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桥梁,按乙二级认定公路;
乙参加公路和桥梁,甲只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公路,按乙一级认定桥梁;
乙参加公路和桥梁,甲只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桥梁,按乙二级认定公路;
甲参加公路,乙参加桥梁,按甲一级认定公路和按乙一级认定桥梁;
甲参加桥梁,乙参加公路,按甲二级认定桥梁和按乙二级认定公路。






  发贴时间2015-09-23 01:35:4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纠错:
这个问题,得根据甲乙两家企业所在联合协议中确认的投标工作而定,根据你所述情形,认定该资质是以公路一级和桥梁一级认定。
另外,你这样的组合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为:
甲乙均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
甲乙均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
甲参加公路和桥梁,乙只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公路,按甲二级认定桥梁;
甲参加公路和桥梁,乙只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桥梁,按甲一级认定公路;
乙参加公路和桥梁,甲只参加公路,按乙二级认定公路,按乙一级认定桥梁;
乙参加公路和桥梁,甲只参加桥梁,按甲二级认定桥梁,按乙二级认定公路;
甲参加公路,乙参加桥梁,按甲一级认定公路和按乙一级认定桥梁;
甲参加桥梁,乙参加公路,按甲二级认定桥梁和按乙二级认定公路。






  发贴时间2015-09-23 0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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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bcust
题目:明白了,谢谢解惑
MAIL:yb@catr.cn
IP地址:111.204.176.*




明白了,谢谢解惑





  发贴时间2015-09-24 14:36: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资质的确定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2.*




  我认为甲乙是同一专业(都是公路和桥梁)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来定位。所以我认为联合体内部无论如何分工,其资质为公路二级和桥梁二级。如果招标项目要求公路一级和桥梁二级时,因乙单位公路资质为二级,该联合体是不合格的;如果要求公路二级和桥梁一级,因甲单位桥梁为二级,该联合体也是不合格的。也就是说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5.






  发贴时间2015-09-25 17:07:2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专家的意见值得考虑。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至今已经过15年,一直未进行必要的修改,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而且也存在多种解释。就如本问题,同一专业单位,是仅针对一个专业还是针对所有的专业呢?要是针对一个,那你所述这条就不不能约束本问题,要是针对所有,像这样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相互皆有,一下子就会出现本可以承担业务且愿意承担业务的单位一下子不能承担,导致可选单位压缩,极度形成流标,这难道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吗?而且企业单位,形成不了有效的竞争机制,不利于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健康的发展;再有一级企业针对利润少是不会去参与,寡头垄断反而会增加造价,这也对招标人不利。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不能按照你所述的解释去执行。





  发贴时间2015-09-26 03:39:1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联合体资质的确定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8.*




  你说得对,《招标投标法》已经实施15年了,至今未修改。未修改就得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接受了这样资质的投标人,一旦有人投诉,就处于被动局面。在未修改之前,就应遵守之!切切!如果招标项目要求公路一级和桥梁二级时,因乙单位公路资质为二级,该联合体按合格接受。在合同执行期由于甲单位经营不善破产时,只剩乙单位依据联合体的连带责任,该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只具有公路二级资质的乙单位,已经无资格承担该项任务了,那时招标人将处于被动局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6.






  发贴时间2015-09-26 18:36:3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专家的意见,值得斟酌。
    1、法律是没有修改,是不能违背,但是法律的释义存在两种或多种情形时,遵守那种释义都是合法的。像本话题,甲负责公路,乙负责桥梁,甲资质(公路一级,桥梁二级);乙资质(公路二级,桥梁一级)。在公路业务方面,甲资质和乙资质组合,不考虑桥梁,则按乙资质认定;在桥梁业务方面,不考虑公路,则按甲资质认定。而要是两种资质一起考虑,则如专家对法律的释义理解那样,均按二级认定。
    2、就专家所述联合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问题,个人认为,联合体虽然就招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联合体仅对联合协议中承包业务范围负责,对其它联合体成员所承接业务负赔偿责任,不负责由其履行合同。理由很简单,就如本话题,如果乙单位只有桥梁,没有公路资质前提下与甲单位联合参与公路、桥梁的招采活动,难道甲单位破产不能继续履行,乙单位就该履行公路?显然这是不能的。所以这个连带责任仅仅针对联合体中的成员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由联合体其它成员先行向招标人承担的赔偿,而不是由其它联合体成员继续去完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位联合体成员在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的工作)。






  发贴时间2015-09-27 12:50:2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联合体资质的确定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3.*




  本人对联合体联带责任的理解与virid老师的理解不同。本人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合同的全部责任,也即联合体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在合同上签字的原因。如果属于同一专业联合体中某一成员违反合同时,就应由其他成员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也因此才要求所有成员均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原因;如果联合体是属于不同专业单位组成(即强强联合)时,则要求各专业单位分别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某一专业成员违反合同时,其他成员无法实施他承担任务,就只能终止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承担赔偿责任”。楼主提出的问题是属于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是不属于后者,属于前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7.






  发贴时间2015-09-27 22:40:5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不同意专家的解释。因为在同一事件中,同一法律条文的不能是两种对待,存在两种情形,没有对,也没有错,即可执行也可拒绝。也就是说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同一专业的联合体的某一成员违反合同,其他成员就去履行;针对强强联合时出现前述情况就得终止合同。试问,前者为何不能终止合同而得由人继续履行?后者为何不能寻找联合体以外的成员去完成而非要终止合同,至少强强中现有的应完成自身的那部分工作?同一事件两种不同的结果,法律不单一,那就是可左可右,采取谁都是正确,采取谁都是错误。





  发贴时间2015-09-28 02:01:0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联合体资质的确定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0.*




  建议我们共同学习《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该款共有三段,前段讲的是“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属于总要求,也包括不同专业联合体。如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资格,就应是设计单位要满足招标项目的设计资格,施工单位就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施工资格。这就是属于不同专业联合体的强强联合;后段讲的是“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成员都应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如甲单位公路一级和桥梁二级与乙单位公路二级和桥梁一级的联合体,只能满足公路二级和桥梁二级的资格要求。
  以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本身就是两种情况,所以这不是我凭空臆造的。因此同一专业联合体中有一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用连带责任规定,违约项目的责任由其他成员承担。而非同一专业单位联合体,如设计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成员也无能力承担违约项目的任务,因此只能终止合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寻找联合体以外设计单位,就是重新组织联合体,涉及联合体协议(股份、分工、牵头方重新设定等)重新制定、资格的重新核定,以及合同重新修改和签订等。这种变动太大,存在许多风险,招标人是很难接受的!当然本人说的处理办法绝不是唯一的,比如同一专业联合体由于某一成员破产,其他成员已经无力承担连带责任时,招标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连带责任对以上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8.






  发贴时间2015-09-28 10:36:1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对专家的意见依然有异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是一句话,一句话中的“;”将两种情况予以分开,也就是有两种总的要求,遵循哪一种原则都是可行的。而后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是在前者确认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如果选择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则按专家所述的意见,如果选择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则就不能按照专家所述意见。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递进关系,即一句话结束后,“。”后面的文字是前一段的进一步解释。
有些时候,一个标点符号也是一个决定因素,这样的情形不用我说,相信大家都有所遇见,中国的文字游戏就是如此,标点符号也是其中的决定因素。






  发贴时间2015-09-28 1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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