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联合体合同签署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2.*
|
|
本人在本栏目(工程招标类1127条目联合体投标问题)做过回答,转载如下,请你参阅!
关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和实施管理以及业绩分割等问题
针对你提出的具体问题并结合本人经历,看法如下:
1.联合体各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股份、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担招标项目的连带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三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协议书上不仅是牵头方签字,应由所有成员分别签字。只有这样才能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合同执行期进行合同管理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体)所有联系都是通过牵头人进行的,比如往来信函、进度报表、质量报表、各期付款要求等均由联合体内部进行汇总统一由牵头人签署上报,以及以牵头人为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因此联合体协议书由有各成员签字的对牵头人的授权书。
3.联合体业绩如果属于不同专业联合体(即强强联合)应按完成项目不同专业分享业绩。如果属于同一专业联合体共同享用业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02.
依据上述回答,切记招标人直接与联合体各成员单独签订合同。一旦发生某成员无法(不可抗力以及违法破产等事件发生)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成员不承担连带责任。这将给招标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也正如virid老师所说的:“而是面对临时零散的单一体,那么招标人就根本不需要在招采项目中允许联合体存在。 ”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4.
2015-09-24 09:5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