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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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强制性招标项目备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及时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针对你提到问题,我的看法是:必须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在十五日之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所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无需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批准。行政监督部门只是依法监督,不是批准的单位。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5.30.
2008-05-30 1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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