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评标标底下浮率的计算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3.*
|
|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又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且又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我不成熟的看法发表如下,作为抛砖引玉。
我国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执行的上下浮动(上浮标底5%,下浮标底8%或10%)的办法评标和确定中标人。在执行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上述范围内都是合理报价。那么把标给谁?招标人就同这些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谁给招标人的优惠多,或者工期短,就把标给谁,所以很易产生权钱交易,不正之风,贪污腐败。直到《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改变了上述的办法,才有了明确的中标条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个中标条件都是唯一性。
以上可以看出,有低于成本的限制。我本人的理解是招标人应编制标底(最好是实物法编制,如果不会只能用概算法编制),用标底核定“成本”。如果用“实物法”编制的标底(也即编制标底的工程师投这个标时的投标报价),从中扣除利润和风险即为成本;如果用概算编制标底时,扣除计划利润(7%)即为成本。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时有恶性竞争之嫌。你提的“下浮率”就应相当于“成本”。不知我理解的是否对。我这里抛砖引玉,希大家参与讨论。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6.2.
2008-06-02 11:3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