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人想知道评标被否决的原因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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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共同学习一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一段主要是讲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评标工作人员(包括接触评标过程的所有人员)的保密义务!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所有评标信息都是保密的,本人在回答问题就是指: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也即确定中标人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不能告知“投标人想知道被否决的原因和拟中标人的情况”。这些内容属于保密范围。这不是本人意见,是法律的规定!
另外本人应纠正,本人不是把我国的评标专家说成是“砖家”,我是说不能要求我国的专家既是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又要求是熟知法律法规的全面专家,如果这样要求,可能就不是真正的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可能是“砖家”,请不要断章取义本人原本含义!谢谢!
本人在此声明:“本人不是无形中的‘犯罪教唆犯’”,如果在评标阶段或者公示期间对“否定投标原因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保密,是“犯罪教唆犯”的话,那《招标投标法》才是“犯罪教唆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9.
2015-09-29 09: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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