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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供货期的要求
作者:donna911
题目:关于供货期的要求
MAIL:1820124274@qq.com
IP地址:110.19.109.*


专家老师好!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不知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有一个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设备材料的供货期要求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供货。我个人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因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还未签订合同之时,即要求中标人先完成供货,那么中标人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呢?请问招标文件的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该如何反驳招标人呢?

  发贴时间2015-09-25 17:20:4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平等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关系的行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以上规定皆是保障你司中标后予以履行合同的保障,你所担心的只是个文字类的合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以,我认为此事只需要收到的中标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即可,你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可通过澄清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中标通知书应记载详细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就能有效的解决你的担忧!








  发贴时间2015-09-26 03:14:32 
 ** 贴子回复

作者:donna911
题目:在翻看招标师合同管理教材时,注意到几点,结合您的解答,又产生了新疑惑,求
MAIL:1820124274@qq.com
IP地址:1.183.155.*




在翻看招标师合同管理教材时,注意到几点,结合您的解答,又产生了新疑惑,求
解。
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您的解答中,引用时,写的是“生效”,一般情况下

,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也存在不一致情形,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教材36页提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招标采购合同而言,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招标采购合

同即告成立(到达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发出即成立。老师也讲过,要区分

提到的是哪部法律。

3、教材175页提到,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且是法定之要式合同。合同法11条给出了书面形式

的定义,但教材也说明,目前中标合同采用的书面形式应当指合同书形式,应当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订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根据第2、3条来看,一个是说中标通知书生效时,合同成立。一个则说,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针对本案例而言,这两者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呢?

5、《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些条款您的解答中也有提及。那么这里提到的合同成立又有前提条件,即对方接受。万一案例中的中标人供货了,但是招标人不接受,那么是否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呢?这时招标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么理解对吗?






  发贴时间2015-09-26 11:11:43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同意提问者的观点,保留个人意见。
就招采活动而言,合同法是基本法,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特别法高于基本法,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情形执行。签订合同后再执行吧,招采活动中通过澄清向招标人提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也是一种解决方式,就即使招标人不接受,所签订的合同也不得改变中标通知书中的内容。






  发贴时间2015-09-26 14:07:4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期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9.*




  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供货”只是一个招标的供货期计算条件。供货商认为能够在这段时间交货就投标!不能交货时就不要投这个标。投标人投了标,又认为供货期不合理要求改变是不行的。这不涉及是否合法或合理。如果招标文件中无合同格式时,中标通知书就是合同;如果有合同格式,就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否则等于招标人拒签合同,要按照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28.






  发贴时间2015-09-28 15:24:1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同意专家的意见。建议还是通过澄清,将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的条文予以解释清楚,可采取中标通知书中记载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详细的要求;也可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的内容。根据两者的具体情况予以决策。





  发贴时间2015-09-29 1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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