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nna911
题目:在翻看招标师合同管理教材时,注意到几点,结合您的解答,又产生了新疑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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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看招标师合同管理教材时,注意到几点,结合您的解答,又产生了新疑惑,求
解。
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您的解答中,引用时,写的是“生效”,一般情况下
,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也存在不一致情形,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教材36页提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招标采购合同而言,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招标采购合
同即告成立(到达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发出即成立。老师也讲过,要区分
提到的是哪部法律。
3、教材175页提到,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且是法定之要式合同。合同法11条给出了书面形式
的定义,但教材也说明,目前中标合同采用的书面形式应当指合同书形式,应当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订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根据第2、3条来看,一个是说中标通知书生效时,合同成立。一个则说,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针对本案例而言,这两者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呢?
5、《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些条款您的解答中也有提及。那么这里提到的合同成立又有前提条件,即对方接受。万一案例中的中标人供货了,但是招标人不接受,那么是否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呢?这时招标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么理解对吗?
2015-09-26 1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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