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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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仅就《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谈谈评标方法的种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中标人条件中有两条,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与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相对应,即指明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就是你理解的评标方法。再结合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指明的两阶段招标和评标方法,以及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中指明的“合理低标价法”这就是行政法规允许其他的评标方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5.
2015-10-15 21: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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