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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评标方法的思考
作者:莉香
题目:评标方法的思考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从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法律法规级的层面讲,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只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4条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种方法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方法。请问是否可以这么理解?

  发贴时间2015-10-14 10:31:1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5.39.160.*




理解不完全正确。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确已将此两种方法列入到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
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方法,有规定的,需要配套规章才知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发改委会同其它部门制定的这个标准文本中,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确定文本中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详细介绍了前两种,至于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本人经历尚不足知晓还有无,暂时不便回答。






  发贴时间2015-10-14 16:31: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5.*




  本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仅就《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谈谈评标方法的种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中标人条件中有两条,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与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相对应,即指明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就是你理解的评标方法。再结合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指明的两阶段招标和评标方法,以及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中指明的“合理低标价法”这就是行政法规允许其他的评标方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5.






  发贴时间2015-10-15 21: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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