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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则理解
作者:莉香
题目: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则理解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向各位专家请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6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请问:如果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截止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止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了,这种情况下,是否就可以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招标,也就是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止后就可以发二次发公告,也就是说不需要再等到后面投标时间了(可能是15天或是20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其依据是什么?

  发贴时间2015-10-19 17:08:50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所问问题很好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本人也注意到这一点。请参看机电产品招标实施办法,其中就有关于这一点的规定。就是在招标文件出售完毕,如果购买人少于三家就可以报批后重新公告招标,而不必等到截标期。
但是,我查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好像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个人认为应当允许的,因为并不与任何法律法规矛盾。






  发贴时间2015-10-19 17:18:3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关于提问者此问题,已QQ回复,个人认为必须等到开标时才能确认。
理由:招标文件发售少于三个而需重新招标,一要合法、二要有事实且备案。
合法也就是不是因招标人自身、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采取的违法行为阻碍招标文件的发售。因为被侵犯的权利人有可能维权、也有可能不维权,这需要时间,法律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内,这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至开标最低时间相近。
事实且备案,政府备案的前提要存在事实,便于监督。提问者在重新招标前,任然可以分析原因后采取措施变更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时间。不备案就不知道此类措施,也给
招标人因项目自身发生变化的情形留有空间。






  发贴时间2015-10-19 23:10:5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7.*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就是指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个,因此竞争不够,应重新招标。如果发布招标公告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购买招标文件少于三个时,也就意味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可能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因此也应重新招标。所以无须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再定重新招标。在购买文件少于三个或者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个时,再重行招标之前应分析其原因,并依此修改招标公告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9.






  发贴时间2015-10-20 15:19:1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不同意专家的意见,正如我所述,重新招标必须达到法定的情形,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可以通过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方式增加投标人,或者修改公开为邀请的方式,或则其它方式,就本次继续实施,不必重新招标。在没有达到法定情形下不应判定投标人少于三家。另外也出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刁难或与特定投标人串通的情形导致招标文件发售少于三家,在没有既定事实前是无法判别的。





  发贴时间2015-10-20 17:26:52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个人想法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关于此点,个人认为:
1、以购买人数不足三家直接重新招标,按照目前法规属违法。因为这只是采购人推断出的事实。实际情况是,法律并未对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不能投标做出规定,那没有购买实际上要是投标了,采购人又如何处理?
2、当然,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做约定,约定如果没有购买就不能投标,从而按照法规规定直接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5-10-21 12:25:23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28.*




erdong这点说得不错,不足三家只是采购人推断出的事实,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否则招标投标活动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之间最低20天不就空话么?还有,要是按照推定事实,很容易实施串通行为而导致流标、两次重新招标失败,进而直接与意向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与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相悖,属于不正当竞争。





  发贴时间2015-10-21 15:59:55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请教个问题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按照招标要求,发售招标文件到截标不低于20天。如果实践中,我们发现发售文件快终止了,担心流标,在截标15天前做一个对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把发售时间和截标时间也相应延长,仍然满足20天的要求,这样操作允许不?如果不允许,法规依据何在?
解释下,如果允许的话,这样做至少能避免等到截标后在打二次公告,提高效率。






  发贴时间2015-10-27 11:45:1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erdong,似乎该批评你一下,冒似你在考招标师,最近你也提出了很多关于招标工作的事情,但是你似乎对法律的运用不足,原因在于你对法律的条文不够熟悉。对于你减少流标,提高效率的措施是正确的,关于该法律条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贴时间2015-10-27 14:58:05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virid,感谢指点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感谢指点!说的不错,我是在准备考招标师,可否提点建议?但觉着今年的法规新增许多理论,知识点太分散。愿闻高见。
你上边说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发售到截至时间这些概念是有的。
我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发现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快终止了报名人数吃紧,担心流标,如果在截标15天前做一个对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把发售时间进行延展、截标时间也相应顺眼,仍然满足20天的要求,这样操作允许不?如果不允许,法规依据何在?
这样做的目的是:至少能避免等到截标后在打二次公告,提高效率;实际只是一次招标过程修改文件把期限再往后延展了。






  发贴时间2015-10-27 15:13:1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你所述的办法是允许的,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方面的规定。本人也同意你所采取的措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流标,保证一次成功;而不应想尽办法流标两次与特定承包商签约,那样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会更被动,监管更难,配合更佳麻烦,更容易造成纠纷。
不过在实施前,要先评估分析潜在投标人为何吃紧,建议扩大招标公告刊登范围,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不宜过大,不然原先已购买的潜在投标人可能都没感兴趣了。另外,修改招标文件须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建议先组织答疑会,了解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一些疑惑或想法,而后再实施修改。






  发贴时间2015-10-27 18: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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