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莉香 题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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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招标文件上这么写,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否则拒收文件。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
1、例如2015年10月21日9:30开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16:00时,请问这样是否可行,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开标时,如果投标人已交了投标保证金,只是忘了带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拒收?如果拒收是否可行,又是依据哪些法律规规?
3、为了体现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是否必须以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为准?是否有法律依据?据悉,目前大多都是出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2015-10-21 13: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