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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思考
作者:莉香
题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思考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看到很多招标文件上这么写,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否则拒收文件。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
1、例如2015年10月21日9:30开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16:00时,请问这样是否可行,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开标时,如果投标人已交了投标保证金,只是忘了带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拒收?如果拒收是否可行,又是依据哪些法律规规?
3、为了体现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是否必须以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为准?是否有法律依据?据悉,目前大多都是出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发贴时间2015-10-21 13:06:2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问题1,开标和投标截止必须是同一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问题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规定了拒收投标文件的要求,没有规定不带投标保证金收据而拒收投标文件的。开标前,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何以在此之前公开?
问题3、问题2中已答复,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只要能够证明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制定地点,皆是有效投标。这个风险是由投标人自己去承担。递交制定地点的证明,不是招标人或招标待机或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能够证明此足以。






  发贴时间2015-10-21 13: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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