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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竞争性谈判程序思考
作者:莉香
题目:竞争性谈判程序思考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各位专家、老师:
政府采购法第38条,(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未成交的供应商。
问:1竞争性谈判程序可以2次报价,请问是先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后,让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2次报价?还是让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2次报价?
2、(四)谈判小组就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进行谈判。如果响应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部分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响应,但他也交了响应文件,他可不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补充文件。
3、类似这样在响应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谈判的时候补充承诺后达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了,是否可以认定为资格性和符合性。

  发贴时间2015-10-21 16:42:36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我的认识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114.*




1、如果你的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是可以的。那一般的要再这个评审后组织谈判,而不是报价。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资格性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其原因,终止谈判资格;
(2)谈判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退出的,退出者不用再递交报价。
只有谈判最后的剩余供应商才需要在规定期间进行最终报价。
2、在法规里,可以谈判的的内容是技术、服务和合同条件,没有价格。按照程序,谈判开始前要进行评审,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文件应当否决,并通知供应商原因、不再参加谈判。
3、这一条是不允许的。原因是供应商的补充修改应当相对响应的谈判文件而言。
浅见,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5-11-01 11: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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