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莉香 题目:竞争性谈判程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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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老师:
政府采购法第38条,(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未成交的供应商。
问:1竞争性谈判程序可以2次报价,请问是先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后,让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2次报价?还是让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2次报价?
2、(四)谈判小组就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进行谈判。如果响应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部分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响应,但他也交了响应文件,他可不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补充文件。
3、类似这样在响应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谈判的时候补充承诺后达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了,是否可以认定为资格性和符合性。
2015-10-21 16:4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