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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邀请招标的这样一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指教
作者:pjztb1
题目:邀请招标的这样一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指教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碰到一个情况,一个有两个业主合建的工程,核定为邀请招标。一个业主直接确定了邀请投标人名单,而另一个则提出要求通过走资格预审程序,公开选拔潜在投标人。请问,资格预审后产生的潜在投标人,加上另一个业主直接确定的邀请投标人,一并参加该工程的邀请招标,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发贴时间2015-10-28 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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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28.*




肯定有冲突,且这样的方式违反法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问者所提问题,违反了《条例》上述规定,这样的招标投标活动,只能导致失败,即使强行实施,必然会被投标人投诉,其后果按照《条例》第63、64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罚10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你领导和作为直接负责的你来讲,愿意接受这样的后果不?而且直接确定的邀请投标人还可能与该业主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其结果更严重,如何实施,你自己把握,我最后给你一点忠告,不要把招标投标活动看成儿戏,要真正明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是不正当交易活动的制约法律,建议提问者首先明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这些内容的实质意义,再考虑要不要去实施自创的招标投标活动规则。






  发贴时间2015-10-28 1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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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两业主合建一招标项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9.*




  业主有两个但是招标人(或称发包人)必须是一个,否则在招标和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有不同意见时,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正如你们现在发生的问题,是极其不正常的。如果两业主决定的潜在投标人都正式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即不是公平公正的对待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这将使两业主处于被动地位,并使其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建议:两个业主组成董事会,并共同组建建设单位,任命建设项目的经理,即为招标人,或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在合同实施阶段为发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28.






  发贴时间2015-10-28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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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jztb1
题目:解决办法的一种思路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学习了两位专家的意见,提出这样一种办法,
  一方业主改用公开征集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完成后,与一业主确定了邀请投标人名单,共同组建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邀请两家提供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决定承包人。请问可行吗?






  发贴时间2015-10-29 0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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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两业主合建一招标项目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1.*




  只要你们承担的招标项目,其范围和规模达不到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就可以按照你提出的思路进行。两业主采用选择潜在投标人方式基本属于邀请招标,因此不会出现不公正和不公平的问题。但是请注意的是,在业主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和公开征集通知中,应详细表明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便潜在投标人事先评估自己资格是否合格。自行评估资格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再到指定地点和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在以后对投标人进行初步评标时,对其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对其两业主共同组建建设单位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十分必要和赞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29.






  发贴时间2015-10-29 10:40:0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除非你们的招采项目,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形,否则不能按照你们自创的方式选定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更不用说后续的工作。如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你们坚持要如此做,其结果先前已告知,不再重复了!





  发贴时间2015-10-30 0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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