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风险系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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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难说清的问题。我考虑再三,还是说上几句吧!用此抛砖引玉。
风险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产生的损失和损害因素。风险与项目的所在国、所在地、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风险系数是很难确定的,也没有这方面有关规定。合同风险有发包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也称发包人的特殊风险)、承包人风险等。
我个人认为发包人应首先考虑自身承担的风险,如政治和社会、自然灾害发生的突发事件、自然条件等造成的损害,以及设计错误和合同规定以外提前占有工程或部分工程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我认为风险承担的原则应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无手段防范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本人经历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的风险有:
1、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其他约定(如因征占土地引起的群体事件)等;
2、发包人资金来源和额度的可靠程度,以及国家的经济状况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3、工程设计水平、工程水文和地质条件的风险;
4、在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上物价波动状况所带来的风险;
5、工程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以及已经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6、发包人选择的标准合同范本(特别是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以及管理能力)对承包人风险的影响;
7、承包人自身能力、施工和管理水平的风险;
8、其他。
上述前五条都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或能预见但无手段防范的风险和变更,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才是由承包人投标时评估,并将其风险费用摊入投标报价中去。
本人建议:
1、如果不是采用设计(施工详图阶段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时,不要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因为这样的合同,把资金来源和额度的可靠性、设计、地质、物价波动等风险,推给了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必然将上述风险摊到投标报价中去,因而提高了投标价格。如果你面对的都是有经验的投标人,都将这些风险摊到投标报价中去,总体投标价格上升了。你选择谁中标,报价均含这些风险费用。而在合同实施期,发生这些风险时,承包人有费用处理。如果未发生某些风险时,承包人则获得了额外收入!因此这些将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不推给投标人,这笔风险费掌握在发包人手中。发生了风险,发包人给予补偿。如未发生,这笔费用仍掌握在发包人手中。所以不推给投标人的做法是明智的!当然有的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摊入这些风险费,并中了标。结果无钱处理风险。不得不拖延工期或偷工减料,受损害最大的仍然是发包人。如果为防止有经验的投标人摊入风险费,用控制价时,招标人等于把所有的风险推给投标人时,有经验的投标人是不会投这样的标,因为这是招标人设下的一个陷阱!
所以正确做法是把前五条的风险写进招标文件中,并声明这些风险和变更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如果采用设计(施工详图阶段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时,是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必须明确上述1、2、5条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特别是2和5条应写进专用合同条款中。其他风险暗指由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4.5.
2013-04-05 12: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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