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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几个疑问,请各位不吝赐教。
作者:junxun14
题目:几个疑问,请各位不吝赐教。
MAIL:junxun14@126.com
IP地址:125.47.217.*


1、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每包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根据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规定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那么对于单品目招标项目适用好辨识,但对于多种复杂品目一起的项目,如何认定,请教各地方的常用合理操作方法,我知道机电里有个同型号设备A和B之间相同超过自身60%的规定,但这个只说明牵涉2家,如果多家如何解决?
2、政府采购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准许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时,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于6-10%的价格扣除,并允许使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中也有前置条件,但如果涉及采购项目属于审批的进口产品采购,那么本条规定是否可以忽视?当参加投标均为代理商,产品品目复杂多样,其中的生产厂家有大、中、小、微混合时,如何认定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享受价格扣除?

  发贴时间2015-11-19 10:57:39 
 ** 贴子回复

作者:sbkljsqy
题目:个人理解
MAIL:32730024@qq.com
IP地址:183.203.217.*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再从暂行办法的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且重点是扶持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而不是看代理的产品。因此,我个人认为:1、代理进口产品的不适用;2、货物混合时,只要代理有大、中型企业的产品的也不适用“6-10%的价格扣除”的规定。






  发贴时间2015-11-19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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