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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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从业不良行为情形
一、严重不良行为
1.违法、违规从业行为的;2.未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3.为招标人提供违法、违规的咨询服务的;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擅自修改已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成果文件的;6.未按要求使用我市制定的示范文本的;7.开标等活动现场组织混乱的,8.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起争议或投诉等问题的;9.未经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因从业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10.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等资料与提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资料不一致的;11.开标记录、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12.项目负责人员(项目负责人、招标师)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提供虚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13.因不当代理行为导致招标过缓、招标失败,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1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二、一般不良行为
1.进入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的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2.从业人员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封闭区的;3.开标时招标师不到场的,开标记录未经招标师现场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签名的;4.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5.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6.见证的合同条款违反招投标有关文件规定的;7.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三、轻微不良行为
1.进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挂工作牌;2.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开评标资料或解封后保管不善的;3.代理业务资料未及时完整建档立卷和移交招标人、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的;4.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2015-11-22 14: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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