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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作者:vivigolo
题目: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请教专家: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后,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有家投标人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证件有造假的行为进行投诉(这个信息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经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证明反映的情况属实。像这种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的,而且投诉内容又属实的情况,如何进行处理?谢谢!

  发贴时间2015-11-19 16:23:29 
 ** 贴子回复

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MAIL:529754665@QQ.COM
IP地址:221.180.6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发贴时间2015-11-19 17:30:33 
 ** 贴子回复

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MAIL:529754665@QQ.COM
IP地址:221.180.63.*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虽然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但投诉情况属实,存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还是要依法处理。同时,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责任。






  发贴时间2015-11-19 17:37:06 
 ** 贴子回复

作者:vivigolo
题目: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你好,按照你的分析,可能做出如下结论,不知是否正确?
1.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部门可以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做出处罚;
3.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责任。






  发贴时间2015-11-20 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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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对vivigolo发的三点,我个人觉得都对
处理办法我觉得是:
根据第1条,驳回投诉
根据第2条,监督部门主动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造假行为进行处理
第3条虽然是对的,但是仅根据本例中提到的情况,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地方吧






  发贴时间2015-11-20 09:07:38 
 ** 贴子回复

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如果投诉人的信息来源不合法,如何处理?
MAIL:529754665@QQ.COM
IP地址:221.180.63.*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应该是这样的结论。
我也是一名学习者,希望能帮你解惑。






  发贴时间2015-11-20 09:08:05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3.104.33.*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即使投诉人非法获得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定案是有益的,也应被排除。
       应该被排除的依据是:如果采纳非法获得的证据,破坏了国家法律确定的良好环境和秩序,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基本权利,也违背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要求。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5-11-21 18:26:4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60.28.234.*




招标投标活动是民事活动,也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安徽徐鹰讲述的刑事证据,个人表示同意,个人再讲述下民事活动中的证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违法获得的证据是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之规定对证据予以认定,其中司法解释就有证据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说。因此,不合法的证据不应被确认为证据。





  发贴时间2015-11-22 14: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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