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
|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与勘察设计招标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规定,主要有三部法规或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所述,在勘察设计招标之前,项目必须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必须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才能实施招标;设计招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前(即:项目“立项”之前)的说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11.30
2015-11-30 14: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