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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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审批、核准项目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进一步明确。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已规定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章中所述的超过的投资限额的项目就是要实施审批、核准手续。
3号令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就需要履行手续,限额参照3号令第七条。另外,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找项目所述行业主管部门,比如你们是通信,那就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的建委是协办。
2015-12-08 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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