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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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另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
1、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和数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缴纳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按照释义的解释: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都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否构成无效投标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条例》第51条并未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法定的否决投标的理由,是不是应该否决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事先规定);
目前,除基本账户外,国家对投标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没有太多限制,管理也相对宽泛。正如该释义所述,投标人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为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几成定律,不少地方出台了投标保证金必须来自投标人基本账户的相关规定,对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本规定正是在总结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此,《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构成串通投标。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来自基本账户给中标结果造成无法纠正的实质性影响的,按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
2、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如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规定,则可以不从基本账户中转出。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12.10
2015-12-10 16: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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