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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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个人分析:案例中的《授权委托书》,是制造商以前向代理商出具的通用格式,不是针对这个项目的。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制造商针对本项目重新开具《设备代理/经销委托函》,有效时间至少应涵盖合同履约期和质保期。原因是:投标有效期是制约投标人(即案例中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不是用来制约制造商的,所以,如果招标文件无事先约定,则不宜按无效标处理。
与投标有效期相比,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虽然不足,但现在依旧有效的话,则不应做无效标处理,按照规定,相关体系认证到期前,贯标单位可提请评估机构进行评审,仍符合贯标条件的可以延期,现在只能按照现实情况评审。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12.10
2015-12-10 2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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