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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履约保证金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履约保证金
MAIL:guest
IP地址:125.72.96.*


  1、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有些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前提交履约保证金,我个人认为不妥,请问老师像这样的情况,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是否违法?
  2、招标公司的招标工作属代理行为,既然是代理公司国内许多招标公司的公司名称中也没有“代理”二字,如何区分招标公司与招标人的责任?

  发贴时间2008-06-19 11:06:5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履约保证金何时提交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7.*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所以一般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签约的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其损失用履约保证金弥补。所以购买招标文件时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他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能有任何作用。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先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则有不正当集资之嫌。也违反《招标投标法》。
  只要企业有招标代理资质,其企业名称有没有“代理”字样无关。比如咨询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或技术咨询公司等等,只要有招标代理资质,都是合法的。所以在招标公告中、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或招标文件中都应先由招标人签字的,并指明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并告知其主要代理授权。也即在授权范围为内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所以受范围为内责任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其外由招标人承担。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6.19.






  发贴时间2008-06-19 15:11:24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唐老师
MAIL:guest
IP地址:118.213.10.*




谢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08-06-20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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