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履约保证金何时提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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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所以一般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签约的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其损失用履约保证金弥补。所以购买招标文件时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他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能有任何作用。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先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则有不正当集资之嫌。也违反《招标投标法》。
只要企业有招标代理资质,其企业名称有没有“代理”字样无关。比如咨询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或技术咨询公司等等,只要有招标代理资质,都是合法的。所以在招标公告中、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或招标文件中都应先由招标人签字的,并指明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并告知其主要代理授权。也即在授权范围为内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所以受范围为内责任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其外由招标人承担。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6.19.
2008-06-19 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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