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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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是指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所有规定。也即无论招标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均应遵循。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是指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对于已建好的工程项目,对项目进行维修、修缮等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只要达到规定的标准也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其差别如下:
1.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工程建设项目,是属于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即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但是为节省资金采用招标竞争性方式时,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
2.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则上是有差别的。也即《招标投标法》中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而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比如采用公开招标,而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发售招标文件至文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而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合理,也即给予充分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家资格应遵守规定,而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可以灵活掌握等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17.
2016-01-17 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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