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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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框架协议招标只是对不定时期所需采购物资在一固定时间段内确定承包商,招标投标价格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承诺生效,不能再做实质性变化。针对提问者所需采购的物资,因其属于工业需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为工程建设项目,其它项目未做强制要求;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作了实质性的解释,“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没有涉及工业需求,故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可以不用招标;针对价额变动,建议你们采用其它采购方式,比如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价方式等。
2016-01-21 2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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