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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可以澄清补正?
作者:reashia
题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可以澄清补正?
MAIL:reashia@139.com
IP地址:211.162.194.*


情况一: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某项资质证书,该条款属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未提供,但该投标人属于业内知名公司,该项资质证书是一定具有的,那是否可以发起澄清要求该投标人补正呢?还是应该直接视为重大偏差否决其投标?

情况二: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如为分公司来投标,则必须提供总公司授权书,该条款属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分公司)未提供总公司授权。那是否可以发起澄清要求该投标人补正呢?还是应该直接视为重大偏差否决其投标?

  发贴时间2016-01-21 20:32:0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3.200.251.*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能是针对含义不明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其它不属于澄清范围,因此情况一和二均应按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处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否定其投标。





  发贴时间2016-01-22 0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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