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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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能是针对含义不明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其它不属于澄清范围,因此情况一和二均应按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处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否定其投标。
2016-01-22 0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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