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在合同执行期的颁发进度支付证书并不意味着对实施项目的批准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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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的欣慰,因为你能精读《标准文件》,否则是提不出这样有深度的问题。要想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领域里做事,就应该有这种精读《标准文件》的精神。这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监理工作人员所必需的。
这两条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在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该对已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合同要求时才能给予结算。否则待处理完毕后,在下月进度付款中一并结算。但是月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都属于期中付款,可以理解为临时付款,也就是说这个月结算多了,下个月可以扣回来,这个月结算少了,下个月可以补上去。只有最终付款(即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最后结算)是不能再变了。
虽然对工程项目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后,再予进度付款,但其工程项目正在进行中,即属于中间环节。而且结算与批准、同意或接受工程项目是两回事。期中支付时,不可能对所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做到彻底检查。所以“标准文件”17.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颁发,也不能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即使在工程项目进行中,监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实施的工程,重新发现任何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承包人也应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工程项目即使是竣工验收后,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工程接受证书后,就意味着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所实施工程项目,从此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已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维护和照管的责任。但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也要对工程存在的质量和缺陷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发包人还掌握一笔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只有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的合同实际义务才算完成。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3.
2008-07-03 15: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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