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法中时间概念是否遵循《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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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比如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我的观点是,不管是发售之日还是发出之日均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比如,招标公告是2016年2月23日上网公布的,那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期就应该从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日(公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计算。这样才算是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2016-02-23 10: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