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政府采购过程的澄清问题
作者:子木贝贝1985
题目:政府采购过程的澄清问题
MAIL:237507743@qq.com
IP地址:43.224.184.*


某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人疏忽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了两种价格得分的计算方式,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了这一问题,请问,评标委员会能够通过发起澄清解决这一问题吗?若通过发起澄清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

  发贴时间2016-03-19 20:36:21 
 ** 贴子回复

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不能澄清
MAIL:529754665@QQ.COM
IP地址:123.151.64.*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文件规定,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发贴时间2016-03-25 23:16:36 
 ** 贴子回复

作者:子木贝贝1985
题目:政府采购过程的澄清问题
MAIL:237507743@qq.com
IP地址:115.190.176.*




非常感谢





  发贴时间2016-03-27 12:54:52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