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MAIL:guest IP地址:123.119.235.*
|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一般情况下在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使用和退还都有详细的规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提交的时间是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的同时;其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5%~10%;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之内发包人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以上可以看出,不能在发出中标通知前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也就是说不能用履约保证金起到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也不能替代投标保证金。
结论:不能在发出中标通知前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只能是是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交。只有这样履约保证金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16.
2008-07-16 22:3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