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我对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看法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4.*
|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我认为这里指的“单位 ”就是指主管部门,其“个人”就是指上级主管领导。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要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主管部门人员的倾向性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公正性;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要防止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干预评标结果。该部门只是依法对评标进行监督和违法查处,而不是依法管理;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给予招标人授予定标权,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最后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所以现行法律法规都突出了招标人的招标、评标和定标的权利。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18.
2008-07-18 20:4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