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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损失赔偿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损失赔偿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2.139.109.*


    唐老师曾经回答一个问题,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废弃中标结果,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签定合同,则没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则还要赔偿该损失.
     这样排名第一的投标价与排名第二的投标价之差应该算成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高于投标保证金应该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的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排名第一的如果放弃后,招标人还拿什么来制约他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呢?难道要诉诸法律么?
    请各位专家给指点些好办法!


  发贴时间2008-07-18 13:29:4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给招标人补偿损失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28.*




  请注意我在本论坛382条目《关于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的处理》回答的问题,与你现在提出的问题有很大的不同。我在382条目中讲的是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出中标通知后就应称为中标人,不能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应扣留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补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增加的合同价格,也应作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这时已不能用投标保证金来制约,应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制约。当然也可以用诉诸法律。
  如果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只能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只能称为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这时只能用扣留投标保证金弥补招标人的损失。这个阶段不能称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废弃中标结果”。因为候选人还不是中标人。只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改变中标结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认真阅读382条目。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18.






  发贴时间2008-07-18 15:13:32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个人观点
MAIL:guest
IP地址:59.44.119.*




按国际惯例,好方法是业主将投标保证金提高至5~10%,这是业主的权利,回避这个投标风险
 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贾革续即日






  发贴时间2008-07-22 19:04:4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补充
MAIL:guest
IP地址:59.44.119.*




仔细琢磨了唐先生的回答,国情,却很严密!
 个人观点,敬请指正.贾革续即日






  发贴时间2008-07-22 1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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