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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专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时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招标人?
作者:vivigolo
题目:请教专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时是否需要书面通知招标人?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是否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如果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将无法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找到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以何种形式通知招标人。
请教专家,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这种情况如何进行不违反法律规定?谢谢

  发贴时间2016-04-21 10:26:4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函告后向政府反馈,只是延长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但招标人会因此获得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补偿,并且该投标人还可能遭受罚款。招标人可选择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按其投标文件予以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再有,评标专家成员是允许具有评标资格的招标人代表出席,在评标结束后就能第一时间知晓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可在公示期间就与其接洽,以确认是否签约,加快招标投标活动的进展。






  发贴时间2016-04-21 1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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