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
|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在函告后向政府反馈,只是延长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但招标人会因此获得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补偿,并且该投标人还可能遭受罚款。招标人可选择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按其投标文件予以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再有,评标专家成员是允许具有评标资格的招标人代表出席,在评标结束后就能第一时间知晓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可在公示期间就与其接洽,以确认是否签约,加快招标投标活动的进展。
2016-04-21 11:4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