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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各位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为1年,如果中标人1年后,,续签1-3年
作者:庐州公共资源交易
题目:请教各位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为1年,如果中标人1年后,,续签1-3年
MAIL:hefeizhaotoubiao@126.com
IP地址:60.166.8.*


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中标人1年后,评价好的再续签1-3年合同,这合理吗? 是否违法?

  发贴时间2016-05-27 10:31:51 
 ** 贴子回复

作者:海军司马
题目:
MAIL:444855043@qq.com
IP地址:111.123.123.*




政府财政资金,按规定,超出一定规模的必须招标。
第一次招标,对招标的内容和范围肯定有明确的,但合同规定的内容又没出现在本次招标范围的内。觉得严格来说,该条款应该无效。除非在招标范围约定。
对不招标有规定: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规定有金额限制。










  发贴时间2016-06-19 15:33:14 
 ** 贴子回复

作者:凡尘风光
题目:个人意见
MAIL:sddyzb4@163.com
IP地址:124.135.233.*




个人认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内容、要求、预算等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原合同内容不变(包括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对于“网络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可以续签合同,但不宜一直续签下去。





  发贴时间2016-06-23 11: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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