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执行期工程量变化的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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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性质的工程招标,只要是属于单价合同,就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清单编制概预算(包括投标最高限价)、标底,并在合同实施阶段核定实际完成工程算量(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支付费用。所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的极为重要的表格,并在合同中有专门解释和说明工程量清单。在你们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超过±10%,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依据。”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在正常招标的条件下,有经验的投标人由于招标文件有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风险明确和降低,投标人就可以投出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在这里应补充说明的是,本人参加的合同管理中,也均是按上述规定实施的,但是对超过±10%工程数量的变更项目,当原计划已经进场实施设备能够完成其增加的工程数量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向下调整;如果原计划已经进场实施设备不能完成其增加的工程数量,必须增加实施设备时,变更子项目的综合单价向上调整;或者减少的工程数量超过10%时,该子项目的结算额减少过大,其单价应向上调整。
另外招标人或发包人规定:“由于变更或洽商取消的工程项目(含承包人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将按拦标价中的该工程费用标准及中标总价相对于拦标总价的下浮系数,从承保人可以得到的任何工程款项上扣回。”是极其不合理的。拦标价(应称最高投标限价)和下浮系数,是招标时控制投标价格的,它与将来合同执行期项目变更无任何关联,而且项目变更与投标人(或称承包人)无任何关系,完全是招标人或发包人的问题,因此应依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予以结算,而不应有任何折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7.30.
2016-07-30 2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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