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人少于3人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23.116.133.*
|
|
首先声明本人对公路工程是外行,因此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开始学习了公路方面有关的法规和规定。通过学习发表一下看法,供参考,不对时请指正:
1、你提到的“交通部有关规定”中“投标人少于3人”是指: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这时是不能开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原封不动的退回。进行重新招标。这个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是一致的。
2、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全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该条规定主要说明评标过程中,某些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严重地不完整、不响应招标文件、资格不合格、以及投标有违法行为等,被认定为废标后,剩余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指投标价格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如果剩余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其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不能重新招标。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如果这种情况下,全部按废标处理,则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合理地投标价格已经公开。
3、不能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时间,确定以那个文件为准。应按(1)《招标投标法》(2)各部委联合发布的配套性文件(3)各部委颁发规章(4)各地方颁发的规章等的顺序,后边的服从前边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上述法律和规章文件,没有原则的区别,基本上是一致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8.14.
2008-08-14 16:3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