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暂估价项目发包和招标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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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是总承包项目,合同中属于暂估价项目(其中工程是指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一般性工程项目是不能列入暂估价项目中,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15.8暂估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进行招标时,可以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直接招标确定分包人。但必须在招标人监督和领导之下进行,其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必须经招标人审批。至于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我理解上述规定,属于重点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属于不适宜公开招标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如果不属于重点项目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可由招标人确定;关于是否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问题,只有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是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给分包人!属于暂估价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提出样品,监理工程师认价;属于专业工程项目按合同中变更条款计价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08
2016-09-08 1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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