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guangli68
题目:关于业绩评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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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提供非招标货物业绩的投标人的业绩评分项按零分处理是正确的。个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即使不是招标货物的业绩,也不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现实中,有的投标人想方设法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这种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应采纳。《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不得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56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该怎么进行处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意识应当增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2016-10-02 1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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