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合同执行期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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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在选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之后,就意味着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进入合同执行期。
在合同执行期供货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能依据业主表示,而应依据合同(也可以说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功能)对产品功能的具体规定。如果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就不能表示产品功能不合格。
如果在合同执行期供货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功能不符合合同(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功能)的规定,是属于违约,可以不予验收,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业主以赔偿。待处理完成后,无论是否过了投标有效期(因为已经签了合同),都应重新招标。不能顺延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0.27.
2016-10-27 16: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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