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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监理投标评委确有错误是否能改正
作者:aqxsdwsl
题目: 监理投标评委确有错误是否能改正
MAIL:aqxsdwsl@126.com
IP地址:36.63.12.*


我公司9月27日在安庆太湖县投标一监理项目,该项目分技术标40分,商务标60分,后发现评委对商务标报价计算有明显错误。公示期间内,我们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监了督管理提出质疑,但他们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章上“关于与质疑的答复”规定,“如果供应商询问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依法不予答复”为由,不予答复。况且该标不是采购标,应是工程项目。
请问各位专家,评委确实有错误,是否可以改正?应依据相关法律哪一条?向哪个部门投诉?盼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6-10-07 19:23:54 
 ** 贴子回复

作者:ranguangli68
题目:根据条例和释义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MAIL:200872741@qq.com
IP地址:222.87.206.*




    此监理项目招标属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参考1






  发贴时间2016-10-08 15: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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