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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问各位老师:评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修正投标单价
作者:teai206
题目:请问各位老师:评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修正投标单价
MAIL:tea_i_206@163.com
IP地址:121.21.18.*


各位老师好,我是某单位采购部门的职工,我单位预招标一批货物,我公司有价格审计部门,他们会出具标底价,我单位控制一下单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总价最低家报价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开标时如果超出,该项单价执行标底价格,最低家全部同意后方可中标。整个评标过程设为暗标,请问各位老师这样是否合规合法?

请老师解答一下,谢谢了,主要是在评标过程中对超出标底项的单价进行调整,最低家同意后再确定中标,是否可行?

  发贴时间2016-10-09 20:23:34 
 ** 贴子回复

作者:郭宪
题目: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MAIL:guoxian@sinochem.com
IP地址:124.65.18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总价最低家报价的单项不得超过标底价单价,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对超出标底项的单价进行调整的做法都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发贴时间2016-10-11 14:58:1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过程和签约时是否可以修正中标价格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4.*




  同意郭宪老师的意见。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可以看出在评标过程和选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时,都不能对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或中标价格进行修改,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就是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投标价格,签约的合同价就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所以你们用标底价或最低价修改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格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0.27.






  发贴时间2016-10-27 18: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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