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过程和签约时是否可以修正中标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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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郭宪老师的意见。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可以看出在评标过程和选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时,都不能对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或中标价格进行修改,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就是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投标价格,签约的合同价就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所以你们用标底价或最低价修改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格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0.27.
2016-10-27 18: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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