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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主题
: 澄清的事宜
作者:Trevor0904
题目:澄清的事宜
MAIL:13631418862@139.com
IP地址:14.23.107.*
事情情况:在评标阶段,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A,而其他资质证书的法人代表为B,且未提供相关法人变更说明文件
对此,评标委员会可否提供澄清的方法,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
2016-10-12 16:45:25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若排除了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则可视为细微偏差,可要求该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说明其中一个证书未及时变更。
一般情况下,不同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其履约和资质等级等无必然关系,除非,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因其失信,企业被限制投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10月13日
2016-10-13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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