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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处理
作者:jianglsu
题目:投诉处理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183.222.112.*
各位专家好:
现咨询个事情,需要各位专家指导下。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现我公司作为招标人,有个项目是10月28日至11月3日的公示期,但我公司在11月8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已超过10天的投诉期,不予受理。他们认为10日期限应从公示期第一天开始计算,请问这种解释符合实施条例要求吗?
2016-12-21 1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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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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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125.*
jianglsu网友:
个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过于草率了。
按照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中标公告》没有规定具体结束时刻,但规定了具体结束日期的,一般以结束日当天办公结束时间或次日凌晨0:00为准。
因你单位为招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之日,可视为你单位应当知道的时间。
您推算一下时间差有无超过36小时。
另外,如果您单位相关诉求的确不符合投诉条件要求,可以采取仲裁或行政诉讼手段寻求相关救济。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12.22
2016-12-22 07: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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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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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更正一下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如果您单位相关诉求的确不符合投诉条件要求,可以采取仲裁或民事诉讼手段寻求相关救济。
2016-12-22 07: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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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
作者:
在线专家2
题目:
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2.*
你的问题我有些不解,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就应发现,也因此就不应进行中标公示。如果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在公示前均未发现,但只要在投标有效期之前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招标人也有权否定其中标,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无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诉。招标人投诉投标人不该,应利用《招标投标法》授予招标人的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2.22.
2016-12-22 17: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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