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nglsu 题目:投诉处理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183.222.112.*
|
|
各位专家好:
现咨询个事情,需要各位专家指导下。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现我公司作为招标人,有个项目是10月28日至11月3日的公示期,但我公司在11月8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已超过10天的投诉期,不予受理。他们认为10日期限应从公示期第一天开始计算,请问这种解释符合实施条例要求吗?
2016-12-21 17:2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