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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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条款,不要再使用过去各部委的示范文本。主要理由是2007年版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引自FIDIC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二者有所差别,但基本原则一致)。相对国内各部委过去的示范文本,07版通用条款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责任与风险的分配方面更加严密、公平与科学,既可以避免履约程度低下以及合同各方彼此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而引起的争端,又利于投标报价的合理,还利于开展高水平、高效率的合同管理工作。
当然,国家对于07版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除此规定范围外,招标人完全有权自主选择何种合同条件下的通用合同条款。
最后一个问题的个人见解:过去各部委的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自然会被市场经济下更严密、公平和科学的合同条件所代替。
附:07版标准文件适用范围
《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1、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择的试点政府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本试行规定第一条中所述参与《标准文件》编制的,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部门。
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择的试点的政府投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相对应于《标准文件》编制参与单位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以及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指:(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标准文件》的适用对象是: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试点项目施工招标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试行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2、试点项目招标人。试点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本试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使用《标准文件》。
为保证试行效果,各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在合同类型上,《标准文件》适用于由招标人提供设计的施工合同。考虑到各部门、各地区情况不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规定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出进一步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推行。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8-09-24
2008-09-24 1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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